现代国际法是民主国家制定的,所以在运用的时候就会默认大家都是民主国家,而民主国家主权在民,所以这也就是为什么会有不干涉内政和主权至上的原则,因为颠覆一个民主政权必然会侵犯该国大多数人的利益。
而在国际法制定之后,出现了列宁,出现了希特勒,出现了霍梅尼,出现了东条英机,这些极权国家也说自己是个民主国家,而且根据世界经济,总有国家要和这些国家做生意,你要尊重他们,就只能默认他们也是民主国家。
而事实上颠覆一个极权政权不会侵犯该国民众的利益,清算日本法西斯给日本民众造成什么损失了吗?
也就是说,国际法里根本没有见义勇为,而且连正当防卫都有很大限制。
这也就给了极权国家钻空子的机会,发明个什么适合自己国情的民主制度去压迫民众,然后你又不得不和他们做生意。
所以难道没有一份约束性文件定义什么是民主的国际法合理吗?去违反一个不合理的法律本来就是一件有助于法治进步的好事,所以这就是为什么西批西特别害怕民主定义权被制度化,那样就没有极权生存的空间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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